中国文化教育研究中心章程
中国文化教育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机构全称为“中国文化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性质
中心是经合法登记,以打造高端智库平台为核心理念的无编制、非盈利学术研究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立足中国,以协同研究创新为基本取向,走多学科融合互补道路,促进国际合作交流,加强东西文化交流,广泛整合文化资源、科研优势和研究团队,构建有效服务于国家文化建设战略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开放性综合性高端智库平台,推动中国文化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登记与主管
中心于2022年10月挂牌于北京,登记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登记编号为:中社证51000896240 - 002号 。自2024年归属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中国教育研究学会直属机构。
第五条 住所
中心住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成时代中心A座1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 开展中国文化教育领域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探索文化教育发展规律和创新模式。
2. 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等,促进学术思想碰撞与合作。
3. 整合文化资源与科研力量,开展协同创新研究项目,为国家和地方文化教育政策的制定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4.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培养文化教育领域的专业人才和研究人员,提升其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
5. 运营媒体中心,通过多种媒体渠道传播中国文化教育研究成果和优秀文化教育理念,增强社会影响力。
6. 推动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文化教育理念和经验,促进中国文化教育走向世界。
7. 指导和管理分支机构(课题组),规范其研究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主任
1. 中心设主任一名,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中心的领导与管理工作。
2. 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名或经相关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3. 主任职责包括:制定中心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主持中心日常工作;代表中心对外开展合作与交流;提名副主任、秘书长等人选;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任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副主任
1. 中心设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2.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相关程序批准后任职,任期与主任相同。
3. 副主任职责包括:分管中心特定业务领域或部门工作;受主任委托,代表中心处理相关事务;在主任缺席时,代行主任职责。
第九条 秘书长
1. 中心设秘书长一名,负责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和协调工作。
2. 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相关程序批准后任职,任期与主任相同。
3. 秘书长职责包括:组织实施中心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管理中心财务和资产;处理中心文件、档案和信息等日常事务。
第十条 内部组织
1. 办公室:负责中心的综合协调、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2. 秘书处:协助秘书长处理中心日常事务,承担会议组织、文件起草、对外联络等工作。
3. 人事部: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
4. 事业发展部:负责中心的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策划与拓展、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5. 教育培训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6. 媒体中心:负责中心的宣传推广工作,运营各类媒体平台,传播研究成果和文化教育理念。
第四章 分支机构(课题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置
中心下设研究院、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课题组),各分支机构(课题组)在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职责
1. 按照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结合自身专业领域,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2. 承担中心下达的研究任务和项目,定期向中心汇报工作进展和研究成果。
3. 组织本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培养和锻炼研究队伍。
4. 根据课题组性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规定的前提下,可成立基金会,为研究工作和学术活动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管理
1.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需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各分支机构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中心批准后执行。
3.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中心任命或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报中心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1. 政府资助、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2. 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1. 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 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中心的财务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心的研究工作、学术活动、人员薪酬、办公费用等支出。
3. 接受捐赠的财产,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和中心宗旨合理使用,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4.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修改程序
1. 章程的修改,由中心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方案。
2. 修改方案经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终止程序
1. 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中心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2. 终止动议经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财产处理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文化教育研究中心。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